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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建立人身险公司风险责任机制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0.06.17 新闻来源: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浏览次数:
 
  为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组织相关专家起草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日前公布以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各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责任机制,由高级管理人员负领导责任,对主要风险确定责任人,具体风险责任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对任何超越风险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监管机构将给予追究和处罚。此外,各公司应把风险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制度相结合,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在收益和风险之间作出更好的把握和权衡。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意见》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负责。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支持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全面了解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管理状况,监督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责任。此外,各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管或任命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管不得兼管投资、销售和运营管理。公司还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应独立于销售管理、财务、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

  又讯为满足市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完善我国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支持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称,“决定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也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报保监会审批后在深圳地区使用”。

  据了解,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可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按照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的条款、基础费率、费率浮动因子及浮动范围等应报保监会审批。各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浮动范围内具体使用深圳专用产品及调整相关费率浮动因子时,须向深圳保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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