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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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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的浙江嘉兴海盐县人张小嘉一纸诉状,将前夫告到了当地法院,认为前夫入赘并不享有新农村安置点的房屋,并申请其搬离。日前,浙江海盐法院认定被告是房屋共有人,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1991年4月7日,张小嘉一家申请得到村里的宅基地一块,于同年建造房屋并入住。1998年12月30日,包林雪与张小嘉登记结婚,入赘张家,并于1999年9月19日将户口迁入张家。
2005年9月27日,因建设用地需要,镇里的工业发展公司与张小嘉一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份,约定拆除张家于1991年建造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对补偿费用、奖励费用等作了约定。协议里明确拆迁时在册户口5人,其中一人就是包林雪。协议同时规定由拆迁人负责落实被拆迁人进新农村安置点的新建房屋,宅基地安置面积为0.7亩(含公共分摊面积),在本组安置宅基地所占土地面积中进行置换。次年张小嘉一家在新农村安置点重新建造了房屋。
今年3月10日,张小嘉与包林雪经当地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张小嘉多次要求包林雪搬离新农村安置点的房屋,均遭拒绝,于是张小嘉一家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原告认为被告不享有在新农村安置点的房屋所有权,被告则答辩称其现在所居住的新房是其作为原告的家庭人员之一时共同建造的,应享有共同共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在新农村安置点新建房屋时,被告包林雪的户口已在原告家,是该户的家庭人员,并被作为安置对象。因此被告包林雪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应享有新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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