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刑事辩护中心
法律顾问中心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企业邮箱 | 律师管理系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512-57331148
首页 招聘信息
 
  惠诚动态
  最新法律
  法律新闻
  最新案例
  开庭信息
 
诚信为本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案例
分享到:
上门女婿离婚后享有农村宅基地?法院判双方共有
 
发布时间:2010.09.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已经离婚的浙江嘉兴海盐县人张小嘉一纸诉状,将前夫告到了当地法院,认为前夫入赘并不享有新农村安置点的房屋,并申请其搬离。日前,浙江海盐法院认定被告是房屋共有人,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1991年4月7日,张小嘉一家申请得到村里的宅基地一块,于同年建造房屋并入住。1998年12月30日,包林雪与张小嘉登记结婚,入赘张家,并于1999年9月19日将户口迁入张家。

    2005年9月27日,因建设用地需要,镇里的工业发展公司与张小嘉一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份,约定拆除张家于1991年建造的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并对补偿费用、奖励费用等作了约定。协议里明确拆迁时在册户口5人,其中一人就是包林雪。协议同时规定由拆迁人负责落实被拆迁人进新农村安置点的新建房屋,宅基地安置面积为0.7亩(含公共分摊面积),在本组安置宅基地所占土地面积中进行置换。次年张小嘉一家在新农村安置点重新建造了房屋。

    今年3月10日,张小嘉与包林雪经当地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张小嘉多次要求包林雪搬离新农村安置点的房屋,均遭拒绝,于是张小嘉一家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原告认为被告不享有在新农村安置点的房屋所有权,被告则答辩称其现在所居住的新房是其作为原告的家庭人员之一时共同建造的,应享有共同共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在新农村安置点新建房屋时,被告包林雪的户口已在原告家,是该户的家庭人员,并被作为安置对象。因此被告包林雪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应享有新建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 刑事辩护中心 | 法律顾问中心 |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Copyright © 2005-2010 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地图: 点击查看 免费咨询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31148 E-mail: wxy@hc-ls.com
   邮编:215300 提供技术支持:weila 网站地图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