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刑事辩护中心
法律顾问中心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企业邮箱 | 律师管理系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512-57331148
首页 招聘信息
 
  惠诚动态
  最新法律
  法律新闻
  最新案例
  开庭信息
 
诚信为本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最新案例
分享到:
喝茶丢了轿车 法院判茶楼赔
 
发布时间:2010.09.2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在茶楼和朋友聊天喝茶,自己开的车子按茶楼指示停在指定位置,并且还交了钥匙给泊车员。可结账走人时却发现才买1个月的比亚迪轿车丢了。车主陈先生当即报案,但案件至今未破。在和茶楼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将茶楼告上法庭。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该案已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陈先生与茶楼之间已经构成了保管合同,茶楼全额赔偿陈先生车款93360.14元。

  据介绍,陈先生的比亚迪汽车于今年5月14日在玉林西路一茶楼丢了以后,陈先生认为是茶楼监守自盗,迅速报警,但案件至今未破,而他随后向茶楼提出索赔又遭拒绝。“每辆车都有两把钥匙,而茶楼只收到一把。我们不能确定是监守自盗还是陈先生用另一把钥匙把车开走了,我们认为应该等到案件破了之后再谈赔偿问题。 ”茶楼认为自己是帮陈先生代为看管车辆,并不应该承担保管义务。

  高新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陈先生将其所有的车辆交付给了茶楼,车辆及钥匙均由茶楼保管,陈先生凭泊车牌方能提取车辆,车辆出门时由保安人员确认后放行,陈先生和茶楼间已经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茶楼在不能交付陈先生保管物且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除去车辆折旧费449元,茶楼须全额赔偿陈先生购车款共计93360.14元。

 
 
  专业部门: 诉讼法律中心 | 刑事辩护中心 | 法律顾问中心 | 建筑房地产法律中心 Copyright © 2005-2010 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地图: 点击查看 免费咨询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31148 E-mail: wxy@hc-ls.com
   邮编:215300 提供技术支持:weila 网站地图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