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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上调至1000元
 
发布时间:2010.06.18 新闻来源: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浏览次数: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对该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规定》同时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介绍:此前,河南省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为800元,是1998年4月确定的,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变化。现在看来,800元的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已经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亟待提高。从河南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看,十几年过去了,全省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比十多年前显著提升,因此,同样盗窃千元左右的财物,现在与以前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是有明显差异的,只有相应提高定罪标准,才能客观体现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在当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提高河南省的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河南省检察院提出了提高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经与省高级法院和省公安厅协商,达成共识,会签了这个文件。

  据悉,《规定》已于6月12日施行,1998年4月8日印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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