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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夜驾遭遇连环“路障” 首发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0.09.3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刘先生夜间驾车行驶入京承高速,但是本该畅通无阻的高速路,却在主路上连续出现了编织袋和汽油桶这些“路障”,刘先生躲闪不及撞在路边防护栏上,车辆受损。为此刘先生将首发公司和首发公司高速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损失共计5万3千余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首发公司赔偿刘先生拖车费781元、维修费53704.31元、体检费136.98元、交通费50元。

  刘先生起诉称,他与妻子于2009年11月8日晚驾车驶入京承高速,行驶不到1000米时,突然发现高速路主路中间车道有一巨大的红蓝色相间的编织袋,约半人高,宽近一米。为躲避编织袋他向左转向,继而又发现前方路面上还放置有一油漆桶,为躲避油漆桶又向右转向,但在及时刹车的情况下,仍然撞到了高速路右侧的防护栏。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为躲避中间车道内的物品,车辆前部、后部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板上,造成车辆及防护板损坏。

  刘先生认为,他与首发公司与高速分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首发公司和高速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高速公路的畅通,但由于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维护和保障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使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二者支付自己拖车费781元、维修费53704.31元、体检费13698元、出租费50元。

  在庭上,首发集团辩称:交通运输部《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关于路面巡查规定为每天一次双向全程,当天在巡查过程中,路上并未发现刘先生所称的遗弃物。公路是处于全天候使用状态,即使公路管理部门超过公路行业管理规范的巡查清扫频率对公路进行管理,也只能在巡查中将发现的路上杂物及时予以处理,但无法预料公路上的险情何时出现,也不可能做到对公路上的杂物随时出现就随时清除。因此公司尽到了高速公路维护的义务,引起的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先生自身未能保障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其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分担,不同意进行赔偿。

  高速分公司辩称:事发当天在24小时内公司进行了4次路况巡视,超出标准尽到了维护和保障义务。交通部门对事故的真正原因并未详细调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且被答辩人车辆实际损失无法确定。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非侵权纠纷,是否有过错并非确定本案民事责任的要件。

  刘先生驶入首发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并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券后,即与首发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首发公司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本应通畅的高速公路路面上连接不应出现的障碍物,导致刘先生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受到财产损失,其主张拖车费、维修费、体检费、出租费的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高速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最终法院判决首发公司赔偿刘先生拖车费781元、维修费53704.31元、体检费136.98元、交通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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