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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揭穿被告人谎报年龄谎言
 
发布时间:2010.10.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细致的审查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对“16岁”被告人刘某进行了骨龄鉴定。近日,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刘某作案时已经成年,故判决刘某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5日晚,刘某采用暴力手段抢走20岁的杨女士1部奥克斯手机,并欲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因杨女士反抗,刘某未得逞。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翻阅了卷宗中关于刘某年龄的证据,发现刘某的父亲、叔父、婶婶以及其父亲的两个同村朋友、刘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证实刘某出生于农历1993年4月1日(公历1993年5月6日)。而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刘某出生于1991年4月1日。

  针对上述证据,法官一一进行了核实。经与刘某所在的村委会联系,出具该证明的村委会会计表示并不清楚刘某具体出生日期,是刘某家人以刘某在外地工作需要证明为由找到自己,方出具了该证明,而在案的其他证明刘某某出生于农历1993年4月1日的证据均为刘某某亲人、朋友的证言,且均系刘某某父亲提供,证明力不强。

  随后,法官又多次找到刘某某的父亲谈话,要其提供其他证明刘某出生日期的证据,但刘某的父亲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为更准确的确定被告人刘某的出生日期,法庭决定为刘某进行骨龄鉴定,作为认定其年龄的参考。

  经鉴定,刘某现在骨龄已大于18周岁,与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能够相互印证。而依照其父亲及亲属的证明,刘某某现在仍系未成年人,与骨龄鉴定结论相矛盾。

  最终,法庭通过对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进而认定刘某出生于1991年4月1日,其作案时已经成年。公诉机关亦当庭变更了起诉,认定刘某某作案时已经成年。

  鉴于刘某某所犯强奸罪系未遂,当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朝阳法院做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某表示不上诉。

  案件宣判后,法官对被告人刘某的父亲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释明了认定刘某年龄的依据,最终,刘某某的父亲对谎报年龄表示悔过,并对法庭的判决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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