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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新规出台后第一案开审 抢劫犯被判最低刑
 
发布时间:2010.10.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上午9时35分,22岁的李鹏飞被两名法警押进丰台法院受审。李鹏飞被指控犯下的抢劫案并不复杂,也无特殊之处,但是,由于此案是《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后,法院适用新规定审理的首起案件,而使李鹏飞成为首位受益者。检察官在法庭上主动建议法官对李鹏飞在3到4年内量刑,而这种抢劫罪的量刑范围按法律规定是3到10年。

  开庭前,审判长李红华告诉记者,从庭审程序来看,今天的庭审和以往不同之处有两点。一是在法庭调查阶段,除犯罪事实的证据质证之外,还增加了量刑证据的质证程序。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在能否定罪的一轮辩论之后,专门增加了量刑辩论。在以往,辩护人如果做无罪辩护,就不用在量刑上发表意见,但现在还可以在量刑辩论上发表意见。

  据指控,李鹏飞于今年6月15日3时许,在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轻工分院门前,以用胳膊勒脖子,语言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李某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0元,仿夏普手机一部,对讲机一部。检方认为,李鹏飞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我当时没钱了,加上不懂法,才想去抢包。”李鹏飞低着头表示认罪。在对犯罪事实的证据出示完毕后,审判长让控辩双方出示量刑证据。公诉人出示了发还清单,证明已将所有赃物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而辩护人则出示证据,证明李鹏飞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且其母亲身患残疾,家庭生活困难。

  法庭调查完毕后,开始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在量刑辩论阶段,双方有不同意见。公诉人说:“丰台区检察院依法行使量刑建议权,李鹏飞的犯罪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即遂,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但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李鹏飞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犯罪后果不大,赃物已全部起还。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李鹏飞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间进行量刑。”

  辩护人则说:“我认为李鹏飞有自首情节,他在作案后坐在小区外,碰到警察来询问时,就主动交待了抢劫一事。其实被害人并没有报案,李鹏飞是在警察不知道有案件发生的情况下主动交待的,应属自首。此外,李鹏飞作案时没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只是用语言威胁,主观恶性不大,而且他是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加上李母患有智障,无人照顾,建议法院对李鹏飞在两到三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

  休庭10分钟后,丰台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该院认为,李鹏飞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不认可李鹏飞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公诉人和辩护人关于量刑的其他意见,判处李鹏飞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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