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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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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召开的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就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管理,保障乘客、出租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租车费和应乘客需要或线路必需的过桥、过路等费用。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使用计价器作弊的;驾驶员拒不出具出租汽车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或故意绕行的。为保护出租车驾驶员的权益,条例规定,乘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不告知目的地的;出城区或去偏远地区拒绝按规定登记的;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据介绍,目前石家庄市市区共有登记在册的客运出租汽车6710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25家,从业人员1.5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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