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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中院出台文件规定:单位和亲友集资不属犯罪
 
发布时间:2010.10.1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文件,积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对在单位内部和亲友之间等特定对象筹借资金的,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据了解,宁波市中级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其中对如何认定涉及民间投资的罪与非罪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这一实施意见规定,在审理民间资本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案件中,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对一些虽然构成犯罪,但尚有支付能力的民间投资者,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也要保证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以便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实施意见还规定,对于有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只是暂时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而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生存的,可召集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执行和解或采取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让、整体提存、企业资产重组等手段实现或保障债权。

  在案件执行中,此实施意见要求灵活运用财产诉讼保全制度,对涉及鼓励农民、城镇居民、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创业投资等5类案件,尽量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账册、不轻易扣押财产,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有关法律界人士称,宁波出台的这一实施意见对合法吸引民间资本,具有积极的探索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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