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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满肖像权侵权案终审获赔13万
 
发布时间:2010.06.21 新闻来源: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浏览次数:
 
    奥运冠军仲满以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姓名、肖像为由,诉至法院,并索赔55万元赔偿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因天地缘太阳能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获得仲满授权,故天地缘太阳能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仲满人格权之侵害,法院判决天地缘太阳能公司赔偿仲满经济损失费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仲满向法院诉称:2009年我发现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在未事先通知我、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企业网站及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我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夺冠时的照片,并在照片旁标注“天地缘品牌形象代言人奥运冠军仲满”的字样。使他人误以为我与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签订了代言协议。仲满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立即撤回其网站及所有产品上自己的肖像、姓名及标注,在公共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仲满向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索赔50万元经济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中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与南京雅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仲满形象代言协议,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支付相关代言费用的证明,但是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南京雅博公司已取得仲满之授权,亦并不能证明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已取得仲满本人的同意。

  诉讼期间,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已从公司网站撤销了仲满的相关照片及“天地缘品牌形象代言人奥运击剑冠军:仲满”之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人格权,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姓名、肖像。在本案中,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仲满的姓名、肖像,因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获得仲满授权,故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仲满人格权之侵害。仲满作为北京奥运会之冠军,其在社会公众中必然享有一定的影响力,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仲满的形象为其产品作广告宣传,势必会提升其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及品牌价值,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从中必定会获得利益。法院判决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其产品上仲满的肖像、姓名及标注,江苏天地缘太阳能有限公司赔偿仲满经济损失费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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