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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无产权 链家被判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0.10.1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因卖房人张某既无房屋产权也未经权利人授权,致使房屋不能过户,买房人王某将张某和中介链家地产一并告上法庭。今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链家地产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张某返还王某双倍定金共4万元,链家地产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2008年2月20日,张某、王某及链家地产签订《定金收付书》,约定张某将位于本市丰台区一房屋卖与王某,王某交付定金2万元。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张某收取2万元定金后,因张某不享有涉案房屋产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致使自己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构成违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链家公司未经谨慎审查,向自己介绍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提供的居间服务有重大过错,违反了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未答辩。

  链家公司辩称,公司未隐瞒事实也未实施欺诈。涉案房屋材料由张某提供,都已交给王某。公司并不知悉房屋产权真实情况,故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链家地产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他人房屋出售,致使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已违反《定金收付书》之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给王某。链家地产在提供房屋中介服务过程中,未严格审查房屋产权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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