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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剧脸谱著作权纠纷案落槌 法院判瓷器销售商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10.10.1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日前,一起广受关注的京剧脸谱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法院开审,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蕾迪斯饰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原告赵某诉称,1992年,其经朝华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2003年1月再版时改名为《中国京剧脸谱画册》)。该画册自第一次出版至今已再版十次。画册中的568幅京剧脸谱、21幅京剧人物都是自己独立创作,并在本领域享有极高的权威性,已被翻译成英法等国文字用于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作为中国戏曲文艺发展的重要资料被各文艺团体、各地图书馆收藏。现发现,二被告在其销售的“中国红四件套”、“脸谱笔筒中国红”、“中国红笔”等中国红系列瓷器产品上,擅自使用了《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侵权产品,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2308元。

    庭审中,被告工美公司辩称,京剧脸谱属于中国传统文化,不应因脸谱的模式、色彩等原因的改变而将其著作权授予个人享有。原告主张权利的京剧脸谱不具有独创性,原告不享有著作权。被告工美集团公司与被告蕾迪斯公司签订《联营合同》约定,销售涉案产品的柜台由被告工美集团公司提供,但实际的销售行为是被告蕾迪斯公司实施,故工美集团公司无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蕾迪斯公司辩称,“中国红四件套”是深圳市红品千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中国红笔”是南昌市红艺文具礼品厂生产。上述涉案产品是蕾迪斯公司从北京汇丰礼品有限公司购进,有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作品的独创性是指某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原告基于对中国戏曲艺术的理解而创作的京剧脸谱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及比例等方面均形成了其独特的风格,具有独创性,故涉案京剧脸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作为作品的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京剧脸谱,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由于被告工美集团公司与被告蕾迪斯公司系联营关系,因此,二被告应共同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但由于二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法院认为,二被告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京剧脸谱的“中国红笔”、“中国红四件套”,并驳回了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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