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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开审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首起危险动物伤人案
 
发布时间:2010.10.1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6个狗牙印,鲜血直流,上衣及裙子被撕破……”

  当原告代理律师宣读起诉状时,读到这些字眼,年过六旬的老人王远兰再也忍不住了,当庭痛哭。

  “原告请平复情绪,法庭会依法作出裁判。”审判长劝道。

  今天上午9时10分,一起因藏獒伤人引发的维权案今天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据悉,这是侵权责任法7月1日施行后,石景山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危险动物伤人案。

  被藏獒咬伤起诉索赔

  原告代理律师王海清在法庭上讲述了王远兰的遭遇:7月28日晚7时许,老人抱着两岁半的孙女在石景山区八大处公园停车场出入口玩耍时,被被告张海洋携带的未束犬链、未戴口罩的成年藏獒咬成重伤。

  被咬伤后,王远兰经常出现恐惧、惊慌、心悸等不良症状,一旦卧床就产生猛犬扑上来撕咬的幻觉,夜间难以入眠。经石景山医院检查发现,王远兰心电图有ST段改变,诊断为狗咬伤所引起的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原告方认为,被告饲养的藏獒为烈性犬,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

  王远兰维权时还引用了侵权责任法。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王远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

  针对原告的说法,当时在停车场遛狗的张海洋并不认可。“当时狗是拴着的,走到停车场时狗链有点松,这时王远兰走过来,喊了一句谁家的狗,狗就惊了,挣脱了狗链扑了过去。”

  而另一名被告——狗的所有人张金民则表示,养的狗咬人了,心里很难过,相信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接连发问有无狗证

  依据原告的申请,法院调取了苹果园派出所就本案的询问笔录,针对询问笔录,原告方提出异议。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的陈述,尤其是关于狗证问题前后明显矛盾。2010年7月28日的询问笔录,张金民明确说狗是他饲养的,说有狗证,在五里坨养犬基地。而2010年8月的询问笔录,问哪儿办的狗证,说石景山分局。“据我们了解,狗咬人的时候没有办狗证。”

  针对此异议,法官对被告进行了一系列的询问。

  法官:在何处登记的?

  张海洋:石景山分局边上一个登记大厅。

  法官:办理了哪些手续?

  张海洋:登记了我的地址和身份证,因为我当时没带钱。

  法官:当时是否办理完了?

  张海洋:没有。

  法官:是否给你登记凭证了?

  张海洋:没有。

  法官:如何证明你去登记了?

  张海洋:在登记本上有。

  法官:网上办证的时间是7月29日,没有6月30日的登记情况。

  张海洋:是7月29日拿证的。

  法官:你向派出所民警陈述的情况是否属实?

  张金民:当时我不知道狗证在谁手里,肯定有狗证。

  法官:狗是谁的?

  张金民:我的。

  激辩心脏病与狗咬关系

  法庭进入辩论环节后,双方主要围绕老人心脏疾病是否与狗咬相关进行。

  张海洋说:“第二天我带王远兰去医院做检查,医生说心电图有变化是因为心血管狭窄造成的,与狗咬没有关系。”

  王海清则表示,被告这样说显然是没有客观、公正地看待这个问题。被告应当对自己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被告张海洋则坚持称,原告的住院与被狗咬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医疗费用的关联性提出异议。

  鉴于被告拒绝,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因被告对医疗情况存在异议,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一问题作出判断,双方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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