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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被精神病”获赔5000元
 
发布时间:2010.10.1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10月17日,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车程,《法制日报》记者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西南部的市中区七贤派出法庭,见到了全国首例“被精神病”判赔案的主审法官曹强。

  “准确地说,此案应该是经媒体报道出来的第一例“已生效”判决。我查过,目前外省也有两例类似的案件,但因为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形成生效的判决。”曹强说。

“被精神病”获赔5000元

  3月9日,李梅(化名)来到济南一精神病院称丈夫张华(化名)有精神病,并缴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为他办理了住院手续。3月10日上午9时,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坐出租车来到张华家中。

  因遭遇反抗,工作人员便用约束带将张华捆绑强行带出,而在将其塞入出租车的过程中,张华再次极力反抗,并引来部分群众围观,司机见此情形,驾车离去。

  李梅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解开了约束带。

  此后,当地电视台接到张华本人提供的新闻线索,对此事进行了公开报道。5月,张华以精神病院和妻子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和自由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据此要求前者赔偿5万元,后者赔偿3000元。

  法院经审理,仅支持了张华对精神病医院的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其5000元。

可否强行收治“病人”

  主审法官曹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没有法律赋权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强行收治上。

  通过审理此案,法官把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情形分为两种:一种是精神病院的自行收治;另一种是精神病院的应申请收治。

  “而在当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所以两种情形均属违法。”曹强分析说,“本案中,并未确诊张华为精神病人,其妻子也不是丈夫的监护人,精神病院仅凭其妻子的申请,就采取暴力收治“病人”,明显侵犯了张华的人身自由权。”

  然而,法院在判决精神病院承担责任的同时,也驳回了张华对其妻子李梅的赔偿诉讼请求。对此,法官给出的理由是,李梅作为一般自然人,因缺少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依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向精神病院递交申请,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如何寻找合适切入点

  据了解,在庭审期间,精神病院方曾向法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如果张华确属精神病人,医院在接受申请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张华后又病发伤人,那精神病医院岂不有渎职之嫌?

  “在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之前,任何人在法律意义上都是一名正常人。”曹强分析说,因缺少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对发病患者的强行收治,只能理解为公共安全利益遭受侵害时,院方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而且其合法性,也是在确认精神病人之后的一种事后推定。

  而对精神病医院的紧急避险,曹强不无担心,“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强行收治病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

  他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自由权相冲突时,如何寻找合适的切入点,均衡两者间的关系,而这一问题也是造成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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