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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突发事件可向单位和个人征用救援物资
 
发布时间:2010.10.1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其中有条款规定:必要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物资。

  应急视频终端将分布到全省

  湖南制订这个预案在全国属于率先行列,它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昨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了解到,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将有一个“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的协调机制。

  负责人蒋洲说,以矿难为例,“光是安全生产部门无法解决”。具体来说,在省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下,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省应急救援总队将按各自职责分工救援。

  省应急救援总队依托省公安消防总队组建。去年底,它的先进工作经验被公安部推介,它就像好莱坞大片中的特种部队,囊括了灭火救援、矿山救护、医疗卫生、排爆、地震、气象、心理等等类别的救援专家。

  蒋洲介绍,省应急指挥中心将与各市州、县市区联网,将视频终端分布到全省。到今年底,身处省政府办公楼内,可看到长沙大街小巷的摄像头监控画面。其他地区,至2011年底也能实现。

  信息报送不及时将被追究责任

  “对于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救援责任更明确。哪些由县级政府承担,哪些由市州政府承担,在预案中可以找到依据。”蒋洲说。

  预案将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

  前三者,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果超出本级处置能力,要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将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省政府按照相关工作部署全力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时效,预案也有规定: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向市州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市州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蒋舟说,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报送不及时和渎职怠慢将被追究责任。

  相关法律未涉及征用的具体步骤

  预案中提到,“必要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组织有关企业加紧生产、提供相关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征用需不需要公证?是否办理相关手续和登记造册?蒋舟说,关于征用,预案依据的是《民法》、《物权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但这些法律未涉及征用的具体步骤。

  “征用是要还的,并不是据为己有。”预案规定,对于被征用或损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返还或补偿。蒋舟介绍,国家层面的补偿法律还没有出台,“比方说征用了一批麻袋,给成本价还是市场价,差别是很大的,可能影响老百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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