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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行政监察法 加大保护举报人的力度
 
发布时间:2010.06.22 新闻来源: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浏览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第二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举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表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对举报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应明确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为此,草案二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在初审时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二审稿中的相关规定拟扩大监察对象的范围。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刘锡荣说,草案初审稿对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根据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将相关规定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作者 周兆军 张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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