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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假冒诺基亚 销售山寨手机分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2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电话推销员明明宣称销售的是三星、诺基亚等名牌高端手机,但顾客收货后却发现是质量低劣的山寨手机。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北京一家公司以谎称“家电下乡”新品体验等欺诈方式,销售了“山寨手机”骗了384名受害人。日前,该公司3名中层骨干被告人郭志祥、刘鼎、徐宏伟分别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被告人郭志祥、刘鼎、徐宏伟伙同胡兆强、敬小军、李丽、秦文、郑冬平(另案处理)于2008年至2009年间,在海淀区北京东恒融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融信公司)内,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假冒三星、诺基亚厂家推广部及电视购物中心等名义,夸大产品功能,以次充好,向384名被害人销售劣质手机及充值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2.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鼎参与销售金额138918元,被告人徐宏伟参与销售金额106280元。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志祥为东恒融信公司的前身在赫公司的法人,负责在赫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东恒融信公司成立后,其又负责该公司的发货工作。刘鼎、徐宏伟为东恒融信公司的部门主管。

  2009年3月26日,被告人刘鼎、徐宏伟被民警抓获。2009年12月5日,被告人郭志祥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志祥、刘鼎、徐宏伟在对外销售产品过程中,以次充好,其中被告人郭志祥参与销售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被告人刘鼎参与销售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徐宏伟参与销售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郭志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结合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鼎、徐宏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徐宏伟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后,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志祥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鼎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宏伟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郭志祥等3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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