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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子伤人 法院判其丈夫担责
 
发布时间:2010.10.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外出时与人发生纠纷,致一人轻伤。近日,樊城区法院对这起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未尽到监护责任,丈夫刘某向对方赔偿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1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杜某患有精神病,平时靠吃药治疗,病情时好时坏。然而,6年来,杜某一直在春园西路段靠擦鞋维持生计。

  去年8月13日早晨,杜某在此路段一家早餐店内擦皮鞋时,因抢生意与郎某发生口角,后被店老板制止。

  当日上午10时许,郎某在洗车店给人擦皮鞋时,杜某跟了过来,双方随后发生撕打。郎某受伤住院,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司法鉴定杜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今年8月,郎某一纸诉状将杜某及其丈夫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杜某的法定监护人,刘某明知妻子长期患有精神病,却不将其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强制治疗或请专人监管,而放任她到社会上擦鞋谋生,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对杜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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