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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擅自退还定金 法院判其赔偿五万元及利息
 
发布时间:2010.10.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买卖双方签订房产居间协议后,买方支付了定金5万元并由中介公司保管。后来,买方未能凑足资金,买卖没有成交。照理5万元定金应由卖方没收,不料被中介公司擅自退给了买方。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中介公司向卖方赔偿定金损失5万元并利息,并返还房地产权证的一审判决。

  今年5月17日,黎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与魏先生签约,将位于宝城路的一套房屋出售,总房款为185万元。魏先生为表诚意,支付了意向金5万元。约定,如黎女士同意协议所述购买条件,则魏先生授权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黎女士作为定金。协议约定5月20日21时之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签订后,魏先生于5月18日前支付了5万元。黎女士在居间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给中介公司。

  然而,到了5月20日这天,魏先生突然表示因资金问题,放弃购买房屋。5月27日,中介公司在未征得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向魏先生返还了5万元。为此,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介公司转交定金5万元并利息,魏先生负连带责任。同时返还暂为保管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在案件审理中,魏先生出具一份《说明》,称签订居间协议后,其支付了定金5万元。由于后来资金不能到位,决定放弃购买,并于2010年5月20日通知了中介公司。

  法院查明,交易双方经中介方居间介绍,就转让涉案房屋已达成一致,共同签订了居间合同,买受人向中介方支付了5万元。虽然中介公司和魏先生均主张因尚未交付出售人,仍为意向金。但是在交易双方就转让房屋达成初步一致后,魏先生支付的5万元已属定金,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收取该款,应属代为保管,此时的定金所有权归黎女士。中介公司作为定金的保管方,未经黎女士许可擅自退还定金,损害了黎女士的利益,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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