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王某因非法运输野生鹦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从盈江用纸箱携带24只鹦鹉,装在纸箱内,准备运往保山市隆阳区,在其乘坐的中巴车途径梁河县曩宋街子时,被告人王某为逃避检查,遂下车步行绕过边防检查站,在检查站附近100米处被边防武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所非法运输的24只鹦鹉系绯胸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绯胸鹦鹉,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非法运输24只绯胸鹦鹉,已经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运输的24只绯胸鹦鹉活体因及时查获,未造成死亡,故法院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判处。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查获的24只绯胸鹦鹉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