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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明人员遭刑事犯罪致死 民政局替其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0.11.0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身份不明人员遭受刑事犯罪致死,其民事权益如何维护?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做法为此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2010年10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身份不明人员遭受交通肇事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有果。陇县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害人无名氏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3920元,这笔赔偿金暂时由陇县民政局代管。

  2009年7月29日20时30分,被告人张某违章驾驶无灯光的陕CR1301号三轮摩托车行至陇三路0KM+200M处,由于对路面行人观察不清,将行人无名男性撞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案件移送陇县人民检察院后,为维护遭受刑事犯罪致死的身份不明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民事行政检察科办案人员根据本院会同县政法委、县民政局等五个单位共同制定的《关于身份不明人员遭受刑事犯罪致死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向陇县民政局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010年8月7日陇县检察院将该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8月31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开庭,陇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经审理县法院依法判定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据了解,这起身份不明人员遭受交通肇事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是陕西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首例以民政局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获赔的案件。案件判决后,陇县民政局宋局长感慨地说:“这是我县第一例以民政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该案的成功判决,切实维护了身份不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陇县检察院对社会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既预防和化解了社会矛盾,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陇县也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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