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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开发海洋须缴生态损失补偿费
 
发布时间:2010.11.1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日前,山东省正式颁布实施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利用开发海洋的用海者必须缴纳生态损失补偿费。这是我国第一部海洋生态补偿方面的法规,填补了我国在海洋生态赔偿补偿制度方面的空白。

  据山东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近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及大连附近海域石油污染事件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海洋污染的危害性也受到空前的关注。怎样避免海洋污染?一旦海洋发生污染该怎样赔偿?《办法》的出台将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有法可依。其目的就是将海洋生态保护的外部成本进行合理的责任分摊,通过对海洋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对海洋生态的保护,促使开发者和建设者自觉选择最优的开发方式,避免盲目圈占海域,有效遏制因海域无偿使用引发的过度开发。

  《办法》明确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界定、主体和适用范围,赔偿费和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用途,对赔偿费、补偿费征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等,明确规定了“凡用海,必补偿;不补偿,不审批”的原则。这意味着今后山东省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必须在补偿的基础上依法有序展开。对污染范围较广、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涉外污染等重大事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直接处置并索赔;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海洋部门处置和索赔。

  据了解,山东省每年海域使用审批面积在1000公顷左右,每年因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赔偿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超过10件,应缴纳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预计超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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