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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未经救治被送殡仪馆 家属状告交警获赔5.9万
 
发布时间:2010.11.1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一起车祸事故中,死者的母亲意外地发现受伤的儿子根本未经医院施救,就由交警直接下达死亡通知送入殡仪馆。

  记者昨日获悉:这起死者母亲状告警方越权认定车祸死亡案一审已有判决结果,东西湖区法院判决新洲区公安分局将“伤者”送殡仪馆的处置行为违法,该局应赔偿死者母亲5.9万余元,但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8日下午5时25分左右,新洲阳枫公路一辆轿车撞上护栏,有人受伤。交警邱某、张某赶赴事故现场,同时通知医疗、消防前往。两交警协助消防官兵将事故车内司机张某某救出,转到现场救护车上,救护车将张某某送往新洲二医院。

  法院查明的事实称,就在交警邱某处理事故现场时,救护车司机霍某来电话称“伤者已经死亡,如何处理”,邱某随即电话通知新洲事故急救中心司机董某,让其驾车到二医院接转张某某尸体到殡仪馆,邱某向殡仪馆出具签名的存放尸体函。

  当晚,死者之母贺女士在殡仪馆整理儿子遗物时,称儿子生前佩戴的铂金项链等物不见了,并就此打官司索赔。

  索赔过程中,贺女士进一步发现,儿子并未经医院抢救并出具死亡结论书后就由交警一纸存放尸体函直送入殡仪馆。她于去年10月重新状告交警这一处置行为违法,索赔5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1款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被告警方在无急救、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死亡证明情况下,通知他人将车祸受害人送殡仪馆保存的行为,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同时认为,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车祸,与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但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死者亲属精神伤害,可酌定10%的赔偿。原告要求返还铂金项链等财产,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是被告占有,请求返还无事实依据,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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