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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婚前分手婆婆告准儿媳 法院判归还聘礼首饰
 
发布时间:2010.11.1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一对70后情侣因故分道扬镳,男方的六旬老母从台湾来到天津打官司,向女方追讨聘礼和装修余款9万余元。日前,天津市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原告“婆婆”虽然“零证据”,但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双方认可等查明事实,被告“儿媳”不能举证已结清余款,应返回原告余款6万余元以及所购首饰。

  60多岁的杨老太一直住在台湾,其儿子阿亮在天津市某超市工作,并在河北区买房落户。去年5月,阿亮与天津市女子小丽相识热恋,很快就谈婚论嫁。同年8月和10月,杨老太分两次将42万元汇至小丽账户用于办喜事。今年2月,小两口闹矛盾解除婚约,杨老太要求小丽返还结婚聘礼及装修婚房余款9万余元,多次催讨未果遂状告小丽。阿亮为本案第三人。

  庭审中,原告杨老太未向法庭举证。被告小丽却拿出了几份单据并辩称,当初是原告主动要求把钱汇到被告账户,除用于结婚外,还用于阿亮生活和原告来津吃住。今年3月,被告已将余款和诸多物品返还,交接单有原告签字。被告手中已没有原告财物,不同意返还。第三人阿亮同意原告诉请。

  红桥区法院查明,被告与第三人阿亮恋爱期间,原告给付被告42万元。后小丽用该款装修阿亮所有的住房,购买家具、汽车等筹办婚礼。今年3月,被告返回了原告部分财物;除去被告用该款所买的项链、钻戒等首饰,被告处尚有余款6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没有明确42万元归被告与第三人所有,扣除已使用费用,被告应将余款返还原告。由于被告与阿亮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未举证证明“不应返还”;现被告与阿亮已解除婚约,被告也应将上述首饰返还。被告坚持双方已结清钱款,由于该字据内容不完整,没有注明42万元款项的具体用处,也没有注明该字据为全部钱款的结算手续,法院认为该字据应为部分财产的交接手续,不能作为结算手续使用,故对被告该抗辩不予采信。被告称余款已供原告及第三人阿亮花费,因证据不充分,也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小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老太人民币6万余元,并返还原告项链、钻戒等首饰。如逾期不返还,被告应按上述返还物当时的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给付原告。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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