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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3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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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制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明确,对于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等五大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督办。
办法规定,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根据办法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办法规定,承办机关应当在督办案件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对督办案件重要线索、证据不及时调查收集,或者故意隐瞒案情,转移、藏匿、毁灭证据,或者因工作懈怠、泄露案情致使相关证据被转移、藏匿、毁灭,或者相关财产被转移、藏匿,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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