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李某同居后不久分手,并将李某的物品拉走,李某的女儿在网上发布了有损江某名誉的帖子。江某获知此事后,诉至房县人民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江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6年,房县门古寺镇村民江某和前夫离婚后,与化龙堰镇村民李某同居。其间,李某为江某治病花费数千元。2009年5月,江某不愿再跟李某同居生活,并于当月21日私自将家中物品拉走。李某将此事告知了在广东佛山打工的女儿,让其在网上发帖寻找江某,其女在网上发布了“紧急寻骗子江某,偷窃可耻,骗钱骗情,江某3个女儿在武汉从事色情业”等有损江某名誉的内容。江某及3个女儿看到网帖后,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帖内容使用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构成名誉侵权,判决李某赔偿江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在原发帖网站为江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