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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3 新闻来源: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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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草案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德或者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企业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草案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草案落实了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责任。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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