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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诚新法速递惠律(2010)第4期
 
更新时间:2010.06.08 浏览次数:
 
 惠诚新法速递

惠律(2010)第4

 

一、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解读

1、进一步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在原来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并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也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5

2、允许在暂住地申请摩托车驾驶证

摩托车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原来规定不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只能回到户籍地申领。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新规定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满足了群众的实际需求。

3、对一些路上违章、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解读】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在此通知出台前,大多城市的已有房产后往往联名首次购房人买房,从而享受首次购房契税优惠。但此通知出台后,契税优惠范围进一步缩小,这与国家准备稳定房价、防止炒房的决心是一致的。


《试用期,问题多

——律师风险提示》
提示一: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单位无权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比如单位与员工签订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有权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这个期限),也有权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限,但无权在三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再延长三个月(即使总的试用时间没超过六个月)。

提示二:试用前应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在合同期限里一些单位通做的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的做法是有风险的。


提示三:试用期满前要完成对试用人员的考核工作。很多单位在试用期满后或即将满的时候再对被试用人员考核,进而决定被试用人员的去留,但由于很多企业内部审批程序繁杂,很容易出现超过试用期后仍未决定被试用人员去留的问题,依据法律,试用期内,单位无证据证明被试用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期满后被试用人员自然转入正式员工。

 

质量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案例回放:

20089月,昆山某服饰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与上海乙纺织公司联系,约定购买乙公司各种规格的工字扣、嵌钻铆钉等服装辅料,货款共计200769.9元。双方为此签订好相应的买卖合同,合同中就货物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质量要求、质量异议期间均进行了约定,收到货物后,服饰公司即用上述服装辅料与服装等一同组成产品向其客户交货。同年1015日,纺织公司向服饰公司开具了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服饰公司给付货款10元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总是为货物嵌钻不居中、包边不紧及无垫片等质量问题,对服装品质产生严重影响,根本不符由于国外客户催货,只好暂时先使用。服饰公司决定对余款100769.9元作为质量罚款,不予支付,却未书面通知纺织公司。后纺织公司多次向服饰公司催要,被告知质量问题扣款。而纺织公司认为产品即使有质量问题,也应当告知供货方,并现场确认,现已超过质量异议期限,不同意扣款。

20096月,纺织公司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将服饰公司起诉至法院。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辩。被告服饰公司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尚欠原告货款的数额都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其公司有500000元货款不能收回。他们公司之所以把货物与服装等一同组成产品出货,是为了减少损失,并且原告公司业务员陈某也同意由原告自愿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服饰公司不仅不同意支付货款,还反诉纺织公司另行赔偿损失4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纺织公司在其送货单上已注明质量异议期限为10天,对于被告提出的货物嵌钻不居中、包边不紧及无垫片等质量问题,均属当场验收即能够发现的情形,而被告当场及在合理期限内不仅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将货物与服装等一同组成产品向其客户交货,表明其已认可了原告交付的货物质量,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其应当按照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作为公司业务员,陈某无权代表公司对损失处理作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律师评析

一、本案主要涉及到质量异议的合理期限问题。一般而言,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对产品质量标准等作相应约定,一旦卖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可以提出质量异议。但质量异议的提出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要符合一定的期限限制。

二、法律对质量异议的期限规定: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三、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10天,同时根据被告提出的原告产品嵌钻不居中、包边不紧及无垫片等质量问题,均属当场即能发现的情形,均可在10天内发现质量问题,而被告不仅当场未提出异议,之后也一直未提出,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这是立法技术中的法律拟制。同时退一步讲,被告将原告所供货物与服装等一同组成产品向其客户交货,被告也以其事实行为表明其已认可了原告交付的货物质量,被告因其客户的货款不能追回提出抗辩,显然于法无据。

律师建议

一、买卖合同中,如果方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

二、如果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也应当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且合理期限应当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质量异议一定要采取书面异议的方式,采取EMS邮寄,或采取对方公司人员签字确认的方式,口头异议一般不被法院采可。

四、在质量异议的同时,要注意保存好质量问题证据,否则就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惠诚动态 惠诚普法工作又结硕果——喜获“‘法之月坛’活动协办单位”授牌

2010312,惠诚律师事务所从月坛街道司法所接过“‘法之月坛’活动协办单位”的授牌,表明惠诚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法之月坛”是由月坛街道办事处发起的,由律师事务所协助推动的公益法律服务宣传活动。惠诚律师事务所早于2006年便牵手“法之月坛”为社区居民提供各方面的法律咨询与援助,在服务过程中获得了良好口碑与赞誉,并将以此为契机,把普法工作继续落到实处,推向深入。

       不怕律师爸爸打了

约翰的爸爸做了律师,约翰很高兴,每天都玩到很晚才回家。邻居问他:“你每天都玩这么晚才回家,不怕你爸爸打你?”约翰说:“不会的,我爸爸是律师,就要讲究法律,如果他要打我,我母亲就会申请缓刑,再向我祖母提出上诉,就可以被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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