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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诚新法速递惠律(2010)第5期
 
更新时间:2010.06.08 浏览次数:
 
惠诚新法速递

惠律(2010)第5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亮点解读

1、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使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表述将成为历史。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与教育,体现了对公民人格的尊重。但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这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2、被羁押人死亡,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赔偿义务机关需举证

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一新规定对遏制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防止“躲猫猫”、“喝水死”等一些事件的再次发生,也体现了国家对被羁押人在人身权方面的尊重与保护。

3、看守所正式被纳入赔偿义务机关范围

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对在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人员的家属,在救济途径上,指明了方向。

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解读】

   此次规定可操作性更强,针对打击炒房和投机性购房需求,抑房价作用将更显著,其中对于差异化信贷政策的规定更为详尽,明确提出对于房价上涨过快、过高的地区可暂停发放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贷款,同时暂停向非当地工作的人群提供购房贷款,并授予地方政府权利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定购房套数。我们认为,政府此次对房地产调控的决心不容忽视,住房问题已经从经济层面上升到影响社会稳定、关乎国计民生的政治层面,且此次政策针对性更强,对于边际投机性需求抑制更明显。 

三、《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

此通知主要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而作出的。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依法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责任和追究制度。

律师提示:

员工离职或工伤赔偿协议需注意的问题

 

员工离职或工伤赔偿等情形,常常会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协议要求完整准确地把协议双方的意思表达出来,缺少或变更几个字,有可能会使得协议书面表达的意思和当事人的实际意思大相径庭,导致纠纷再起。近期我们律师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因签订协议内容不清、不全,又须另行赔偿员工其他费用。企业签订协议时的常见问题如下:

一、赔偿项目不明确。协议书中约定的是一次性伤残赔偿补助金还是一次性劳动就业补助金?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是劳动年限的补偿金?是医疗费还是护理费等?每个项目均不能少,我们客户就有8年前的协议,协议中未写明一次性劳动就业补助金,在八年后解除合同时又另行主张。所以赔偿的部分项目,还是全部项目,都须逐一写清,若表达不清楚,可能会导致单位重复赔偿;

二、表达意思模糊,。赔偿不同于补偿,赔偿基于过错补偿不一定基于过错。在单位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必须采取赔偿。若协议中用“补偿”两个字,将无法准确表达企业是基于其过错才给予员工的赔偿,也就是说,员工在接受单位的补偿金后,仍可以基于企业的过错,再一次向企业理赔;

三、缺少“纠纷了结”“双方无涉”等权利义务终结的表示。企业与员工签订赔偿协议,无非是想一次性了解纠纷,避免以后麻烦,所以协议的最后,一定要加上“协议双方履行以后,纠纷了结”、“双方无涉”、“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等权利义务终结的字样,少了这几个字,无法表明协议双方对剩余权利的放弃,这样企业也面临再一次被员工索要的可能。

所以,员工离职或赔偿协议,需准确表达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并确保协议表达的内容在法律是合法有效,同时必须注明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以后再无纠纷。

 

 

 

 

关于瑕疵送货单的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生产销售电气原件,他们有一家在无锡的采购客户B公司拒绝付款。由于是异地客户,他们的购销合同是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的,又由于对方一直没付款,为避免损失扩大,他们也未开出增值税发票,目前手上仅有的原件资料,只有如下几张送货单:

1、编号0904678送货单上只有B公司采购经理李某的签字,无B公司盖章;

2、编号0904682送货单上是B公司普通员工张某签字,无B公司盖章;

3、编号0904699送货单上是B公司老板的大儿子赵某签字,无B公司盖章,且赵某并非B公司员工。

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恶意抵赖,不承认收到A公司的货物,也拒绝付款。

律师分析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认为:

1、编号0904678送货单上有B公司采购经理李某的签字,采购人员本身不需要专门授权就能从事收货签收工作,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其签收行为通常视为具有单位的默视授权而直接获得法院认可。

2、编号0904682送货单签收人为企业普通员工,但是否获得签收授权无法明确,若根据交易习惯足以认定双方长期交易均未指明签收人,而由单位不同员工签收行为已长期认可的,推定该员工已经获得签收授权;签收授权无特殊身份关系,并且根据交易习惯或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签收人获得签收授权的,应认定未获得签收授权,也不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

3、编号0904699送货单签收人非单位员工,无其他证据表明单位授权该签收人签收的,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签收人与单位存在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收货人为当事人之父母、妻儿等家人;其二、签收人非单位员工,也与证据相对方无任何其他特殊关系。对前一种情况,如果根据交易习惯和其他证据足以使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后一种情况,法院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代理过程:

起诉至法院后,本事务所律师通过调查被告公司员工社保记录,查明李明、张某是B企业的员工,导致B企业无法否认第1笔、第二笔的货款,对于第三笔货款,我们主张要求企业承担,否则我们要求追加赵某个人为被告,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均作让步,第三笔货款打折处理,本案调解结案。

 

律师建议

在交易过程中,送货、收货是一种最普遍的交接方式,企业应充分重视对方单位适格人员的签字行为,一般来说,以职权可以签收的人员、经明确授权的人员、企业主及其近亲属及依习惯签收对方默认的人员,均为适格人员。我们不应贪图一时方便,为日后的催收货款埋下了隐患。律师建议在送货单签收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签定合同时最后注明签收人员、职务;

二、对方人员签收时,一定要看清对方人员的身份(通过身份证、工作牌)等核实,以防签名与本人名字不同;

三、送货单应当由固定的人员签收,防止人员过多无法辩认,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四、建立定期对帐制度,以防双方产生差异。

 

 

 

 


一、           惠诚专著《专利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出版

惠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作为惠诚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拥有众多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具有深厚的专业水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特别是在专利侵权维权领域独有建树。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与广大客户分享惠诚业务成果,在事务所主任范世汶律师、管理合伙人孙晓辉律师的指导和支持下,知识产权部杨帅峰、雷志刚、王新发三位律师(专利代理人)执笔写就《专利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评析》一书。

二、           惠诚律师为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专题讲座学员授课

2010417419,由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举办的“专利侵权判定与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暨技术合同纠纷法律适用专题讲座”在上海中星大酒店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百名学员参加了本次培训讲座。

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玉双律师作为受邀主讲专家,为广大学员讲授了“专利侵权处理实务”一课。王玉双律师围绕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范围及种类、权利要求的解释、权利用尽、专利维权策略、证据的收集、行使专利权所必需的文件、通过行政和法院途径行使权利、侵权抗辩策略等主题,结合专利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纠纷实务操作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讲解。王玉双律师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语言生动、富有激情的讲课方式获得了广大学员的好评。

 

 

宣誓之后

在法庭上法官问证人:“你知道宣誓之后应该怎么做吗?”证人答道:“我知道,一旦宣誓之后,不论我说的是真或假,都应该坚持到底!”

任意键

康培公司最近要改变他们的产品说明了。这让人不解。“我们实在无法忍受每天打来的电话,尤其是家庭妇的抱怨。他们总是问我们在说明书中提到的任意健在哪里;还有一个从法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律师,他说我们在误导顾客。”公司的负责人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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