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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诚新法速递惠律(2010)第7期
 
更新时间:2010.08.17 浏览次数:
 

 惠诚新法速递

惠律(2010)第7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解答

1、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有哪些?

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哪些行为是本司法解释要限制的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3、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将如何处理?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通过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足额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4如何启动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5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配合的,应如何处理?

    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国土、银行、工商、税务有关部门都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这些场所或者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形成社会合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企业处罚、扣减员工工资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用人单位理所当然享有生产管理权,作为保障这种管理权的重要手段,扣减员工工资,便是用人单位常用的一把利剑,但依据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用人单位超越了这些范围,不仅达不到提高生产率、惩罚违规员工的目的,还将在以后涉及的纠纷处理中,处于不利地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四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扣减员工工资:

一、员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员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并非身体问题(如病假等)所致,更非任务畸高根本不可能完成所致,任务完不成的唯一原因只能是员工主管原因,即本身能够完成而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去完成。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扣后工资后仍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这种情况下扣减员工工资,必须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员工客观上违反了劳动记录(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这种劳动纪律已通过培训等方式,让员工确已知晓)和因违反劳动纪律导致用人单位遭到损失(这个损失需要由用人单位举证),同时法律限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扣减员工工资每月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且不得超过损失总额;

三、员工请事假。员工因私人原因请事假而不能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员工缺勤天数,缺席一天扣一天的工资;

四、员工请病假。员工请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按照病假工资发放,病假工资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同时,用人单位有权扣减员工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总之,用人单位须慎重理解和把握法律授予的处罚权,既要让处罚权有足够的威慑力,以保证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效率的逐步提高,同时也要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不越超过法律许可范围一步,以便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不签、代签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

基本案情:

徐某自20069月进入某酒店任出纳会计一职,直至今年414日过后,徐某无故再未至酒店上班,并且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后徐某竟起诉到仲裁院,要求支付200921日至200912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庭审中,该酒店代理人陈述200811月酒店已通知徐某续签劳动合同,只是因工作失误未将劳动合同文本收回。但因酒店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成立,酒店限期支付该二倍工资差额。

我所受该酒店委托代理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经过补充和完善证据材料,改变了仲裁过程中举证不足、不清的缺陷,最后法院裁决酒店无需支付该二倍工资差额。补充

代理过程:

 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双方是否签订了20091120091231期间的劳动合同。

 在庭审中我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材料:(1)、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该份通知载明,酒店将安排2009年度续签劳动合同工作,通知中有徐某的本人签字。(2)、劳动合同签收汇总表。结合其他酒店员工证言,该份汇总表是所有续签劳动合同员工签收劳动合同记录,记录中有徐某的本人签字,证实徐某也签收了酒店的劳动合同。(3)、社保备案合同。因酒店为徐某交纳了2009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合同是会经劳动保障所备案的。并且,该份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是否是本人签字并不影响签订合同之事实。综合以上证据材料,法官有理由确信酒店已将劳动合同书交与徐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

2、关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履行告知义务。如劳动者未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后又以该理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徐某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故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也未予支持。

综上,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之事实,并不仅是审查劳动合同文本。更重要的是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已履行通知续签义务,是否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已接收到劳动合同,审查属实的情况下,可认定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义务已履行

律师建议:

1、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签订流程,形成不签合同、不得上岗的劳动用工习惯;

2、在续签劳动合同中,建议公司建立完善的续签流程,主要需做到以下几点:(1)、通知员工确认是否续签订合同,并要求其书面回复;(2)、建立完善的合同发放记录,要求员工签名,确认收到劳动合同;(3)仔细审查、核实收回的劳动合同,最好让员工当面签交合同。

 

惠诚动态

惠诚刑辩中心王兴律师应邀为北京两所中学做安全教育讲座

2010712,惠诚刑辩中心王兴律师应邀为北京一七一中学及北京文汇中学两校做了假期前的安全教育讲座,近两千名师生参与听讲,反响强烈。惠诚律师事务所始终把教育普法工作摆到头等重要的位置,经常受各级教育单位邀请参于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工作。

 

         都一样

在一个小镇上,一位老妇人被传去出庭作证,当问到她是否认识辩方律师时,她拍了拍手掌答道:"是的,他是个骗子。" "那控方律师呢?""当然--他也是个骗子。" 于是,法官立即把两位律师召到面前,低声对他们说:"如果你们谁敢问她是否认识我,那我将以蔑视法庭罪处罚你们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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