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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各商业银行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函
 
更新时间:2010.08.18 浏览次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我们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兴、王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贵委举报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其商业银行会员涉嫌以价格垄断协议方式进行的垄断行为,请依法进行调查。

  最近一段时间,多家商业银行在较短的时间内陆续提高跨行ATM取款手续费、账单打印费,新增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收费项目。种类繁多的收费和语焉不详的解释令社会各界多有意见。更令人关注的是,各家银行在收费项目及收费或涨价幅度上基本一致。而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银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发表意见称“商业银行收费合法合规”。

  但是,通过浏览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china-cba.net),我们注意到以下事实:

  一、2005年10月25日下午,中国银行业协会40家会员单位代表,齐集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共同签署了对中国银行业具有深远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三个历史性文件:《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和《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二、《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七条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银行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三、 2006年3月23日下午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在行业自律方面,今年将研究制定银行卡及电子银行业务、结算类业务和代理类中间业务等行业收费标准,分别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牵头。

  四、 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7年5月18日-20日在北京组织召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研讨会”。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等14家银行相关业务部门专家出席了会议,会议就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种类、收入、发展现状、收费情况,在中间业务中投入的成本、承担的社会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代表还就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盈利能力、定价机制与定价能力、中间业务在商业银行战略转型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交流。并就中外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进行了比较。

  五、 2007年3月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了银行业务四项服务收费标准课题研究工作座谈会。来自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相关人员及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成员出席了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刘张君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二是调整收费标准须照顾弱势群体,充分体现银行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三是各成员行应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行业收费标准的制定,避免和遏制恶性竞争。最后,他鼓励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协同各成员行有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加快行业收费标准的研究。

  六、2009年6月18日-19日,组织召开2009年银行服务收费第一次联席会议。

  七、2009年银行服务收费第二次联席会议在福建举行。

  八、2010年银行业服务收费第一次联席会议在贵阳举行。

  九、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姜建清作第五届理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在总结2009年协会工作中提到“建立了服务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在部署2010年度工作安排中提到要“完善服务收费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介绍,中国银行业协会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单位共133家,涵盖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也就是目前涉及收费问题的银行全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参考贵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

  一、商业银行在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上有达成垄断协议以变更服务价格或固定价格变更幅度的重大嫌疑,限制、排除了正常竞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律公约》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需进行同业之间的沟通,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这一规定明确要求进行价格协同。

  (二)商业银行就服务收费问题召开过研讨会或座谈会。

  (三)商业银行还就服务收费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并已建立了服务收费联系会议制度。

  (四)行业组织直接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以上线索足以表明经营者之间在变动价格前有进行沟通协同的充分可能,符合认定经营者之间达成了价格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的标准。

  二、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协会,涉嫌进行了以下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标准,固定或调整行业服务收费价格,限制排除行业竞争。

  (二)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服务收费价格。

  (三)利用行业组织优势创造沟通及协同机制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

  这些行为促成或促进了经营者之间价格垄断行为的形成,应予禁止。

  银行服务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服务,对人民群众利益关系极大。各商业银行本应按照国家体制改革的安排充分利用自身合理优势展开公平竞争,通过认真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在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不应该在市场竞争本不充分的国内市场,通过各种名目的收费自肥。行业组织更不应该利用组织优势,通过制度安排在行业收费上协调行动,限制和排斥竞争,完全背离了行业组织存在的意义,不利于中国银行业的长远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及国务院的安排,贵委负责涉及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故而,举报人请求贵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上述线索,依法调查有无前述价格垄断行为存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致

  举报人:王兴、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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