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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公司从2009年5月12日起,上班一年半,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400元,试用期后也没谈论此事,直到当年年底放假之前和经理协商一致,补偿金额2500。上班后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缴纳社保。之前一直都认为是缴纳了,到今年11月份问起,才确定真的未缴纳我个人社保,和经理交涉后,经理只承诺从这个月开始缴纳,且现已拿到社保等证件,但是社保卡上的工作单位并不是我真实的工做单位,挂靠在经理名下的环保公司。对此,我有两点不要求;一是要补交所欠社保,而是单位应据实填写。 我现在已经辞职,经理不同意去年的2500元的补偿金额,只承诺补偿1000元,其余工资已结清。针对以上情况,请教律师改如何处理,解决。 |